任晓东梁雪
近日,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宣判,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在2013年10月初至同年11月22日期间,董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翰园小区中央公馆某房间内,提供冰毒与吸食工具先后四次容留宋某某吸食毒品。董某某、宋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。宋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一千元。
相山区法院一审认为,上诉人董某某提供毒品、吸食工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。
董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淮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适用法律正确。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、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,故董某某关于原判量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。遂依法驳回原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