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“吉林三名副省级官员在企业担任领导”的信息引发关注。调查发现,三名高官分别是吉林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、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,吉林省原副省长、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牛海军,吉林省原副省长、东北证券原董事长矫正中。(新京报6月18日)
实际上,现行法律对于官员在企业任职早有限制性规定,《公务员法》明确规定,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,“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,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原本官员退休后应该去安享晚年,那么这些官员为何还有足够的精气神再去任职呢?有的可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,发挥自己的余热;有的可能就是心术不正了。
目前,对于违规任职,国家虽明令禁止,但还需完善更多程序性和惩戒性的细则,对于这样的违纪行为不能只是刮点毛毛雨,否则这些禁令在后来者看来就觉得“头重脚轻”,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成效。因此,对于高级别官员的违规任职,除了辞去职务外,他们本人和相关单位,是否还需要承担一些责任,这些解决措施值得我们去思考,否则只要退休官员“低调”一点,外界便很难获知他们的违规任职情况,也就难以监督和管理。同时,还应当建立离退休领导干部汇报检查制度、离职去向追踪报告制度,并且对其退休后的行为以及在企业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让法律法规行之有效、落到实处,可能这才是最有效的落脚点。
作者:祥云